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5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各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普陀同一家食品经营单位,故两案合并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2732428的黑鱼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市场李正亚销售的黑鱼,地西泮检出值为2.03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检出的要求。
(二)抽样编号为NCP21330900300834953的黄鳝(活)的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市场李正亚销售的黄鳝(活),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912μg/kg,该项目超出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100(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要求;甲氧苄啶检出值为282μg/kg,该项目超出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50μg/kg的要求。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07日、1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东港市场李正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黑鱼共购进50公斤,货值1800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不合格黄鳝(活)共购进4公斤,货值440元, 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认为是养殖或运输环节非法添加或过度添加兽药所致。
经查明,当事人李正亚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及黄鳝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李正亚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予以积极配合,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正亚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及黄鳝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38元。二、罚款5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