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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市天虹超市销售的芹菜、香蕉抽检不合格被处罚

2022-02-10 15:0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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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20期),其中涉及如皋市天虹超市销售的芹菜、香蕉具体信息如下:

如皋市天虹超市销售的芹菜、香蕉

芹菜不合格项目:铅

(一)产品控制情况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将不合格芹菜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芹菜。

当事人共购进5kg芹菜,被抽取样品2.7kg,当事人售出2.3kg。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发出召回公告,因无人退货,故该批次芹菜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日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芹菜铅项目不合格应是在种植环节带入。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进货源头管理,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从正规的渠道采购合格产品。

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

加强进货源头管理,确保从正规的渠道采购合格产品。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索取供货方的证照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当事人完善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该环节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产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购进芹菜和香蕉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香蕉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一)产品控制情况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将不合格香蕉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蕉。

当事人共购进15kg香蕉,被抽取样品2.5kg,当事人售出12.5kg。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发出召回公告,因无人退货,故该批次香蕉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香蕉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应是在种植环节带入。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进货源头管理,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从正规的渠道采购合格产品。

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

加强进货源头管理,确保从正规的渠道采购合格食品。购进食品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索取供货方的证照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当事人完善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该环节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产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购进芹菜和香蕉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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