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5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5号)
2021年11月及12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毛田镇湘怡山泉水厂生产的怡桶天下包装饮用水和怡品包装饮用水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其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和12月22日领取到湘乡市毛田镇湘怡山泉水厂生产的怡桶天下包装饮用水和怡品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J2021S0722、№: 2021-GZ-01-0175后,立即确定我局棋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和12月22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怡桶天下包装饮用水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00桶(16.8升/桶),生产成本为2元/桶, 销售价格为3元/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00元,获取利润100元。怡品包装饮用水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1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0桶(16.8升/桶),销售了14桶,36桶自用,生产成本为2元/桶, 销售价格为3元/桶,货值金额为150元,获取利润14元。以上两个批次饮用水共计货值金额450元,获利114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两次抽检不符合规定,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第 (十一)条第 (十)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及第十四章第 (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4元,罚款3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11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