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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一农产品店销售的鲜鹅肠抽检不合格被罚款2500元

2022-01-20 15:01: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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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据通告,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该区8家食品经营企业共11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销售的不合格鲜鹅肠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销售的鲜鹅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86号附12号(24号摊位)销售的鲜鹅肠(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509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2日向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鲜鹅肠”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1日购进的“鲜鹅肠”数量共计1.5kg。该批“鲜鹅肠”销售了1.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100元/kg。该店于2021年11月12日对已销售的“鲜鹅肠”进行召回,截止到2021年12月15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鲜鹅肠”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从轻减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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