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越城区良弥一味火锅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良弥一味火锅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良弥一味火锅店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年糕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良弥一味火锅店进行监督抽检。后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SPH20210140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10月14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PH202101408)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年糕以及与纳他霉素有关的食品添加剂及物质。
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在某平台购进被抽检批次的年糕,共计采购一包,一包5斤,进价12元每包。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核对了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未索取被抽检批次年糕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被抽检批次的年糕,除了被抽检的3.6斤,其余作为火锅菜品均已销售。销售过程,被抽检的3.6斤年糕,按照2.5元每斤销售,剩余1.4斤年糕分为4份,按照3元一份售出,共计21元。综上,该批次年糕货值金额21元,销售金额共计21元,违法所得共计21元。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的年糕检出不得使用的纳他霉素,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另当事人未查验该批次年糕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针对当事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3、警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日向绍兴市越城区良弥一味火锅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1〕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