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5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5号)
关于对林春花销售的虾姑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虾姑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NO:21JF0914393;食品名称:虾姑;被抽样单位名称:林春花;检测结论: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被抽检虾姑全部由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购入用于抽样检验,现场未发现库存,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1年10月19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2.食品控制情况:经调查,上述“虾姑”系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从楚门路边摊的小网摊贩手中购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虾姑,共购入2.215kg,全部由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用于抽样检验,无其他对外售出。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未建立虾姑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准确提供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所售卖的虾姑,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测值超出标准值3.2倍,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2.9元;2、罚款30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称未添加包含镉元素在内的任何物质,为保障食品安全,不再出现类似现象,当事人将做好资质审查工作,落实索证索票,确保每批次产品可以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