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2.28)。
据公告,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具体信息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4306831602的鸭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菊芬干货摊经营的鸭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盐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批发部处购进鸭蛋,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鸭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关于“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2750的包装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1〕67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