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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手擀面等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2021-12-27 11:02: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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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永盈食品超市于2021年9月6日销售的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54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HXS0001S-2019《调味面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5月13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的同批次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的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共计285kg,本局抽样2.0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消费者已全部食用完毕,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明确的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店铺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江津区一雪食品店于2021年9月8日销售的真性情(辣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真性情(辣条),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55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TZW0001S-2020《调味面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日的同批次真性情(辣条)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日的真性情(辣条)共计50kg,本局抽样2.09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且剩余食品被当事人下架丢弃。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真性情(辣条)。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店铺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江津区玖号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的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鲟鱼,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2055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玖号生鲜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2021年9月1日抽样时,当事人待销售的2kg鲟鱼已全部用于抽样,无剩余鲟鱼。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2kg,本局抽样2kg,该批次鲟鱼已全部用于抽样,无剩余鲟鱼。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白沙镇综交市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对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现本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因产品已全部用于抽样,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鲟鱼。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四、江津区白沙镇世伦食品店于2021年9月4日购进的香卤凤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卤凤爪,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613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4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截至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已将抽检后剩余的1kg香卤凤爪食品售完。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已将抽检后剩余的1kg香卤凤爪食品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因消费者已食用,故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1.原因排查:存放环节的问题。

2.要求当事人:本局后续要求商家严格落实进货收取货品检测报告和加大快检频次。

五、江津区永祥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的乌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乌鱼(活),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484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25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同批次乌鱼(活)共销售(包含抽检时抽检人员买走的2.4kg)10kg。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的乌鱼(活)共计10kg,本局抽样2.4kg,另零售出7.6kg。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乌鱼(活)。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六、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于2021年8月10日购进的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61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10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 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截至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已将抽检后剩余的野山椒凤爪销售完毕。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已将抽检后剩余的野山椒凤爪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因消费者已食用,故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加强对待售食品环境温度、储存条件的管控,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食品店的日常监管力度。

七、江津区石门镇刘勇食品超市于2021年9月8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55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蚍虫林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7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7日的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购进的香蕉5kg,抽样基数1.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食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次香蕉。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品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对食用农产品加强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食品销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八、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的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58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2021年9月15日抽样时,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的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已全部用于抽样,无剩余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2.072kg,本局抽样2.072kg,该批次待售的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已全部用于抽样。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为当事人从重庆捷世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对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现本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因产品已全部用于抽样,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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