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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27 11:00: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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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江津区永盈食品超市于2021年9月6日销售的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江津区一雪食品店于2021年9月8日销售的真性情(辣条)、江津区玖号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的鲟鱼等。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在2021年重庆食品专项抽检计划,涉及我区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永盈食品超市于2021年9月6日销售的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54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HXS0001S-2019《调味面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5月1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的同批次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共计285kg,本局抽样2.0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网红手擀面(调味面制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明确的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店铺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一雪食品店于2021年9月8日销售的真性情(辣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真性情(辣条),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55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TZW0001S-2020《调味面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日的同批次真性情(辣条)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日的真性情(辣条)共计50kg,本局抽样2.09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且剩余食品被当事人下架丢弃。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真性情(辣条)。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店铺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江津区玖号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08月31日的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鲟鱼,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2055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2kg,本局抽样2kg,该批次鲟鱼已全部用于抽样,无剩余鲟鱼。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白沙镇综交市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对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现本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白沙镇世伦食品店于2021年9月4日购进的香卤凤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卤凤爪,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613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4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白沙镇世伦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4日的同批次香卤凤爪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9月4日共购进的香卤凤爪共计5kg,抽样前销售2kg,本局抽样2kg,剩余的1kg已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香卤凤爪。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店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津区永祥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的乌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乌鱼(活),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484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2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同批次乌鱼(活)共销售(包含抽检时抽检人员买走的2.4kg)10kg。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的乌鱼(活)共计10kg,本局抽样2.4kg,另零售出7.6kg。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乌鱼(活)。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于2021年8月10日购进的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野山椒凤爪(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61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10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的同批次野山椒凤爪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23日所购进的野山椒凤爪共计100袋,本局抽样基数25袋,抽取样品20袋,截至2021年10月27日,抽样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野山椒凤爪。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加强对待售食品环境温度、储存条件的管控,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食品店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江津区石门镇刘勇食品超市于2021年9月8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55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蚍虫林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7日的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购进的香蕉5kg,抽样基数1.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食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次香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品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对食用农产品加强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江津区皓民食品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20日的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58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2.072kg,本局抽样2.072kg,该批次待售的麻辣味招牌小卤爪(辐照食品)已全部用于抽样。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捷世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对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现本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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