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0期),涉及锦州市山溪饮水设备销售中心经营的闾神弱碱性饮用天然泉水。
据通告,锦州市山溪饮水设备销售中心经营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的闾神弱碱性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锦州市山溪饮水设备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生产厂家锦州市医巫闾山天然矿泉水厂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责令经营户启动问题食品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安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5元,并处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0455元。
经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要求。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