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 71 期),涉及凌河区朱军水产行经营的虾爬子。
据通告,凌河区朱军水产行2021年9月24日销售的虾爬子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凌河区朱军水产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采购虾爬子不细致所致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责令经营户启动问题食品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安全。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90元,并处罚款9000元,罚没合计9990元。
经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要求。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