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泥鳅鱼(淡水鱼)、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框镜鱼(淡水鱼)等。
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泥鳅鱼(淡水鱼)
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销售的泥鳅鱼(淡水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0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200元,已售出9公斤。
于2021年9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框镜鱼(淡水鱼)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框镜鱼(淡水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7),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23日对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7.5公斤,货值315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鲫鱼(淡水鱼)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鲫鱼(淡水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7),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23日对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公斤,货值192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鲤鱼(淡水鱼)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鲤鱼(淡水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7),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23日对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4公斤,货值168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