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等超市销售的韭菜。
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3),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40元,全部未销售。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免予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09),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10元,已全部售出。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免予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09),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44.8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寿光韭菜
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销售的寿光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12),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1公斤,货值31.49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06),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69.6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当地韭菜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当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8),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22日对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24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24),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于2021年9月16日对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5公斤,货值59.7元,已全部售出。
于2021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