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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24期)

2021-12-22 15:19: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24期)。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1年第24期)

2021年12月份,我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余姚市章艳食品百货超市销售的大状元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波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余姚市章艳食品百货超市经营的大状元糕(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2)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大状元糕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110934264)。

(二)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余姚市章艳食品百货超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大状元糕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二、 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13-2-26的刘士民销售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13-2-26的刘士民销售的长豆角进行了评价性抽样检验(产地:山东,购进日期:2021-11-29),上述长豆角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GP0221-340910032)。

(二)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向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13-2-26的刘士民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批长豆角共购进50.5公斤,3.9公斤用于抽检,其余46.6公斤已销售完毕。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对当事人

三、***(王荣新)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王荣新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11-08)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JKS21064316)。

(二)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王荣新,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韭菜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四、余姚市胡美红淡水产摊销售的虾姑、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余姚市胡美红淡水产摊经营的虾姑、梭子蟹(购进日期:2021-11-08)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虾姑、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JKS21064694、JKS21064698)。

(二)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余姚市胡美红淡水产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虾姑、梭子蟹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五、余姚市余姚镇振鹤海水产摊销售的海蜇头(即食海蜇):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余姚市余姚镇振鹤海水产摊经营的海蜇头(即食海蜇)(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8-17)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海蜇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802100002463)。

(二)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余姚市余姚镇振鹤海水产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海蜇头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六、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泥鳅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鳊鱼、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J202115111、SPJ202115112)。

(二)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上述批次鳊鱼、泥鳅已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七、余姚市远松面店销售的面疙瘩、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余姚市远松面店销售的面疙瘩、河粉(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6日)进行了风险检测,上述面疙瘩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超过实测值。(检验报告编号:No: SPJ202116428F、SPJ202116433F)。

(二)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余姚市远松面店(周远松)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除用于抽检的样品,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因其为风险检测,故未立案处理,同时与余姚市远松面店(周远松)就食品安全进行了行政约谈。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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