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发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3号)》,涉及永宁县望远镇海峰白条鸡店经营的乌鸡。
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永宁县望远镇海峰白条鸡店销售的乌鸡(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乌鸡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9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永市监处罚〔2021〕87号)。
该批次不合格乌鸡是从宁夏伊文鲜农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时没有认真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索取的检疫合格证明为非购进批次检疫合格证明。
永宁县望远镇海峰白条鸡经销部整改措施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好进货检验、索票索证等各项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经永宁县望远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复查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