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七期)称,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贵阳市2家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姜案
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样。2021年9月23日,收到吉林省食品检验所不合格《检验报告》,内容为“被抽样单位名称: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1-08-2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公司经营的上述生姜中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噻虫胺、噻虫嗪,系一种低毒杀虫剂,该项目不符合标准的主要原因为农户在种植生产生姜时,加大用药量;或者未遵守间隔期规定采摘。由于该公司购进上述生姜时索取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样品农残快检结论为合格)《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进行验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要求: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对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贵州星盒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岭北路分公司销售重金属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老姜案
抽检基本情况:贵州星盒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岭北路分公司销售的农产品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要求: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对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