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抽样单编号:NCP21340503348337713、NCP21340503348337714、NCP21340503348337715)。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抽样单编号:NCP21340503348337713、NCP21340503348337714、NCP21340503348337715)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销售的鳊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9-16),经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8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JBZ-C-2021092087;黑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9-16),经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JBZ-C-2021092086;鲫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9-16),经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7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JBZ-C-2021092085。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7.33元;3、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处罚[2021]1052号)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