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2021年第36期)。
关于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 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6期)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高淳县淳溪镇求银蔬菜铺经营的鸡毛菜(普通白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4千克,2.5千克用于抽检,销售1.5千克,货值48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种植过程中添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9号。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凤山路分公司经营的香蕉,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66千克,2.176千克用于抽检,销售57.424千克,报损6.4千克,货值400.64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种植过程中添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8号。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凤山路分公司经营的梭子蟹(公),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40.5千克,2.012千克用于抽检,销售38.488千克,货值2914.49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养殖海水水质原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8号。
高淳县淳溪镇丽丽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当事人购进上述鳊鱼10kg,2.1千克用于抽检,销售7.9千克,货值20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养殖过程添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5号。
高淳县淳溪镇邢秀英肉铺经营的猪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当事人购进上述猪肝2.3千克,全部用于抽检,货值35.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养殖过程添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7号。
南京市高淳区枫藤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25.3千克,抽检用去3千克,销售22.3千克,货值共计2783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养殖海水水质原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83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3号。
高淳县淳溪镇芮爱春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当事人购进上述鳊鱼5.5kg,1.8千克用于抽检,销售3.7千克,货值121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养殖过程添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1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4号。
南京市高淳区王孝花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当事人购进上述鳊鱼9.6kg,2.45千克用于抽检,销售7.15千克,货值211.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养殖过程添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1.2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6号。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分公司经营的梭子蟹(公),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60千克,2千克用于抽检,销售58千克,货值525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为养殖海水水质原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32号。
南京慢城松溪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盐帮小子牌麻辣鸡脚,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20袋,抽样用去8袋,已使用12袋,货值77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运输贮存环境未达到包装袋标注的-18℃以下冷冻保存条件。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罚款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76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字【2021】284号。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