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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风味饮品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14 10:28: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5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5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5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益廉超市销售的风味饮品(竹叶味饮料)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生产日期:2021-03-18

规格:550ml/瓶

生产商:宿州市仙润食品有限公司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当事人如皋市益廉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要求当事人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风味饮品(竹叶味饮料),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风味饮品(竹叶味饮料)进行召回;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案涉批次的风味饮品(竹叶味饮料)。

当事人购进了上述批次的风味饮品(竹叶味饮料)240瓶,24瓶用于检测机构抽样,剩余的风味饮品(竹叶味饮料)被当事人对外售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产品召回通知》,未有人前来要求召回,因此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我局启动核查处置后,立即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经当事人自查,问题原因是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问题。2021年9月25日,我局针对当事人的整改结果开展了复查,具体为:1、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证照和进货单据,对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进行疏理,并作完善和更新;2、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风味饮料(竹叶味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处罚。              

二、江苏品德超市如皋市炜艺加盟店销售的生姜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供货单位:如皋市石太新蔬菜批发部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上述不合格生姜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9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江苏品德超市如皋市炜艺加盟店,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生姜。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生姜10千克,均已售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9月13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不合格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是由于种植环节添加。

2.目前当事人对食品的管理尚不到位,在查验食品方面有待加强。

3.部分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食品质量安全还不够重视。

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

1.当事人从进货查验、销售等多个环节加强了对食品的管理。

2. 当事人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1.当事人加强了对食品的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2.当事人加强了对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需形成常态化。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案涉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将不合格生姜供应商如皋市石太新蔬菜批发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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