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9日,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2021年第五期)。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1年第五期)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1年8月17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百姓家园生活超市内待售的食用农产品本地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 ”含量检测结果为4.46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生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1年8月17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百姓家园生活超市内待售的食用农产品本地姜(抽样单编号:NCP21350525372730235 ;检验报告:ZFJC2021C0818045)。2021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本地姜”库存;2.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不合格批次“本地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在经营场所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本地姜进行召回,在召回时限内没有收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不合格“本地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永春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结果评估意见书》,生姜中重金属铅低于3.0mg/kg时,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情形,当事人销售的本地姜中重金属铅实测值为4.46mg/kg,根据《福建省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泉食药综〔2018〕27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情形。综上,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永春县公安局。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1年8月3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盛星生活超市店内待售的散装食用农产品(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 Pb 计) ”含量检测结果为0.250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生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1年8月3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盛星生活超市店内待售的散装食用农产品(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1350525372730156 ;检验报告:ZFJC2021C0805011)。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场正在营业中,依法持有《营业执照》;2、当事人现场未见《检验报告》涉及的该批次散装食用农产品(生姜)。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1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显示所检项目“铅(以pb计)”实测值为0.430mg/kg (标准指标为≤0.1mg /kg),上述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在经营场所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生姜进行召回,在召回时限内没有收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处以罚款50000元。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