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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1号)

2021-12-07 09:59: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1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1号)

台州市路桥区君鸿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千张”豆制品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千张,《检验报告》(NO:20F0920151)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区君鸿食品厂;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千张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0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区君鸿食品厂送达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34001)。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千张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千张及相关食品添加剂。2021年09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千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含有山梨甲酸食品添加剂的千张1批次,共计40公斤,成本价8.00元/公斤。包括销售给我局抽检人员,当事人共计销售25公斤,销售价10.00元/公斤,销售额250.00元,获利50.00元,包括剩余库存15公斤,共计货值400.00元。抽检后其经过查询发现该添加剂不能添加在豆制品中,于是就在抽检当日2021年08月19日将该添加剂扔垃圾桶处理,将剩余15公斤未销售的含有山梨甲酸食品添加剂的千张也做销毁处理。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且一般短期内食用完,无法召回,截至2021年09月23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千张”豆制品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千张中加入山梨甲酸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系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主动对库存千张及食品添加剂做销毁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使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并处罚款130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当事人临时人为使用添加山梨酸钾,造成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其已改用原有工艺,并将剩余山梨酸钾全部销毁。执法人员在后续对其生产经营场所抽查时,未发现山梨酸钾添加剂。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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