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号)
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019昂刺鱼(非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019;产品名称:昂刺鱼(非活体);生产日期:2021-08-12;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逃生小炒店(刘逃生);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昂刺鱼。上述昂刺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年8月11日,当事人从万济池菜场一家店里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公斤昂刺鱼,除抽检用去1.02公斤外,剩下的昂刺鱼自行食用了。当事人并未索取销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进货单据。2021年9月8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3262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昂刺鱼(非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因疏忽未切实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出具有效进货单据以及销货方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因此无法追溯到上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也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300元。(台市监处罚〔2021〕40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