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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号)

2021-11-29 09:59: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号)。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号)

一、抽检编号为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316433498 饮用纯净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316433498 ;产品名称:饮用纯净水;抽样环节:流通 ;样品类型:工业加工食品;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被抽样饮用纯净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县赤城街道 天台县平平副食店。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述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可能系工艺原因导致,饮用纯净水已全部售出,因售出时间长无法召回。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饮用纯净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的数量金额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综合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3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3060元;

二、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天市监东处字〔2021〕152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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