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5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25)。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25)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016的梭子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吴飞水产摊经营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梭子蟹”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如实记录采购查验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购进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027的梭子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北野水产摊经营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梭子蟹”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如实记录采购查验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购进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013的鸭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益利达超市经营的鸭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销售者,采购“鸭蛋”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如实记录采购查验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购进的“鸭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009的沼虾、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010的梭子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宗新水产店经营的沼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盐县望海街道宗新水产店经营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梭子蟹的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梭子蟹”“沼虾”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如实记录采购查验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购进的“梭子蟹”“沼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