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5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四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四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黑鱼(活),现将抽样编号为NPC21150102325830176的不合格黑鱼(活)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的陶杰经营的黑鱼(活),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经查明,2019年1月30日起当事人经核准后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从事鲜活水产品零售经营活动。2021年9月6日,当事人从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品经营部以24元/千克的价格购入上述恩诺沙星,甲氧苄啶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黑鱼(活)10.85千克,支付进货款26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前已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购入上述食品后将其放置于摊位内以30元/千克的价格待售,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黑鱼(活)10.85千克(含抽样数量2千克),故其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25.5元,违法所得为6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前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2021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舟市监新免告〔2021〕170号),告知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