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鄂州市监抽告【2021】第23号)。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鄂州市监抽告【2021】第23号)
2021年7月21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城区新庙将军酒楼进行了抽样检测。 经抽样检验餐饮单位使用的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查,2021年7月22日,本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使用的条盘(抽样编号:202IS1514)、菜盘进行抽检(抽样编号:202IS1515),8月2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1S1514、2021S1515),认定上述当事人所使用餐具的大肠菌群不符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5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要求。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7月22日,本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使用的条盘(抽样编号:202IS1514)、菜盘进行抽检(抽样编号:202IS1515),8月2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1S1514、2021S1515),认定上述当事人所使用餐具的大肠菌群不符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5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2021年8月26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负责人对检验及检测结果(检验报告编号:2021S1514、2021S1515)无异议,承认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检验”。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清洗后消毒时间不够所致。
企业整改情况:加强餐具的消毒清洗消毒,要求餐饮具清洗后必须放消毒柜消毒30分钟以上。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