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1年第10期,总第52期)。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1年第10期,总第52期)
序号 | 任务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 备注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38111 | 01XS2105SC078 | 豆角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张清菜档 | / | 2021-05-24 | 氧乐果 | 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105SC078),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张清菜档销售的豆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张清菜档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并在后续调查中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合并上述处罚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82号 | 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将加强采购把控 | 流通环节 | ||
2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38109 | 01XS2105SC076 | 西洋菜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张清菜档 | / | 2021-05-24 | 镉(以Cd计) | 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105SC076),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张清菜档销售的西洋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张清菜档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并在后续调查中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合并上述处罚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9.4元; 三、罚款2000元;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82号 | 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将加强采购把控 | 流通环节 | ||
3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38101 | 01XS2105SCP181 | 黄骨鱼 | 马儿焕 | / | 2021-05-24 | 孔雀石绿 | 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105SCP181),当事人销售的黄骨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6月17日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并在后续调查中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83号 | 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将加强采购把控 | 流通环节 | ||
4 | 市抽 | 食品 | DCGZ2021047817 | 食安2021-08-0374 | 酸牛奶(原味) |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嘉华广场店 | 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 | 2021-07-17 | 酵母 | 该单位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1-08-0374),检验项目:酵母;检验结果:37000CFU/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100CFU/g);由于酵母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酵母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酸牛奶(原味)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 / | 由于酵母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酵母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 生产环节 | 不予立案 | |
5 | 区抽 | 食品 | XC21440106596138844 | XC21440106596138844 | 盒饭(米饭) | 广州多满分食品有限公司 | 广州多满分食品有限公司 | 2021-05-25 | 沙门氏菌 | 该单位于2021年6月1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XC21440106596138844),检验项目:沙门氏菌;检验结果:检出;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盒饭(米饭)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行为依法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6元;3、并处人民币 10000元罚款。罚没款总额:10936元。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64号 | 生产过程卫生条件控制不当,员工接触污染源后未及时洗手导致污染。1、对员工及时培训,提高生产管理操作规范技能;2、对生产环境进行及时消杀;3、对使用的工具及设备进行彻底消毒;4、加强生产过程的检查及监督 | 流通环节 | ||
6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100606434531 | 食安2021-07-0556 | 糯米鸡 | 广州家家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标称:佛山市金佳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平洲分公司;委托:佛山市金佳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 2021-04-15 | 大肠菌群 | 该单位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1-07-0556),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240;<10;<10;40;140;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1,m=10,M=10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1.警告;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90号 | 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具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而导致。依法经营,保证所进商品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件及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 流通环节 | ||
7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100606434530 | 食安2021-07-0547 | 正源饮用纯净水 | 广州家家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龙地饮用水有限公司 | 2021-05-18 | 溴酸盐 | 该单位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1-07-0547),检验项目:溴酸盐;检验结果:0.036mg/L;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01mg/L);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1]执六016号 | 可能是由于臭氧消毒时,水中溴化物被氧化生成溴酸盐所致。依法经营,保证所进商品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件及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 流通环节 | 免于处罚 | |
8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000004937211 | SP2112839 | 风行炼乳 | 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7-01 | 蛋白质 | 该单位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P2112839),检验项目:蛋白质;检验结果:7.44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9.21g/100g(非脂乳固体的34%);;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复检报告(编号:21R0500073),检验项目:蛋白质;检验结果:7.55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7.51g/100g(非脂乳固体的34%);复检合格。 | / | 2021年9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1RO500073),风行炼乳复检合格,我局不予立案。 | / | 复检合格,无需整改 | 生产环节 | 复检合格 | |
9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000004937208 | SP2112836 | 风行炼乳 | 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7-05 | 蛋白质 | 该单位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P2112836),检验项目:蛋白质;检验结果:7.22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9.01g/100g(非脂乳固体的34%);;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复检报告(编号:21R0500072),检验项目:蛋白质;检验结果:7.57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7.55g/100g(非脂乳固体的34%);复检合格。 | / | 2021年9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1RO500072),风行炼乳复检合格,我局不予立案。 | / | 复检合格,无需整改 | 生产环节 | 复检合格 | |
10 | 区抽 | 食品 | XC21440106606420117 | 食安2021-07-4743 | 长寿伊面 | 广州市合味尝食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合味尝食品有限公司 | 2021-07-16 | 标签 | 该单位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1-07-4743),检验项目:标签;检验结果:1、标签标注“净重”,标签的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不符合GB7718-2011第4.1.5.1条款要求,2、营养参考值表述错误,不合格GB28050-2011附录B要求,3、能量的单位标注“kj”不符合GB28050-2011第6.2条款要求;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不予立案。 | / | 企业对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了解不透彻。今后加强员工培训,更换新包装。 | 生产环节 | 不予立案 | |
11 | 区抽 | 食品 | XC21440106596150262 | XC21440106596150262 | 广式蛋黄白莲蓉月饼 | 广东南洋长胜酒店有限公司 | 东莞市恒集祥食品有限公司 | 2021-08-22 | 包装空隙率 | 该单位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XC21440106596150262),检验项目:包装空隙率;检验结果:71%;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6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不予立案。 | / | 企业对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了解不彻底。针对包装空隙率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包装空隙率≤60%进行整改。 | 流通环节 | 不予立案 | |
12 | 区抽 | 食品 | XC21440106596150607 | XC21440106596150607 | 福月月饼 | 广州市合景创展酒店有限公司东圃福朋喜来登酒店 | 标称:广东日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合景创展酒店有限公司东圃福朋喜来登酒店 | 2021-08-01 | 包装空隙率 | 该单位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XC21440106596150607),检验项目:包装空隙率;检验结果:66.4%;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6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不予立案。 | / | 企业对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了解不彻底。针对包装空隙率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包装空隙率≤60%进行整改。 | 流通环节 | 不予立案 | |
13 | 市抽 | 食品 | NCP21440100598030192 | S211600470-3a | 花甲 | 龙春林 | / | 2021-06-17 | 氯霉素 | 该单位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211600470-3a),报告显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T 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要求 | 涉案产品抽检当天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 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穗天市监处字[2021]猎德11-0827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涉案产品由黄沙水产批发市场购入,不合格原因不明。当事人继续加强进货索票索证。 | 流通环节 | 不予行政处罚 | |
14 | 市抽 | 食品 | NCP21440100598030191 | S211600470-2a | 贵妃贝 | 龙春林 | / | 2021-06-17 | 氯霉素 | 该单位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211600470-2a),报告显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T 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要求 | 涉案产品抽检当天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 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穗天市监处字[2021]猎德11-0827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涉案产品由黄沙水产批发市场购入,不合格原因不明。当事人继续加强进货索票索证。 | 流通环节 | 不予行政处罚 | |
15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000004933501 | SP2111596 | 明炉脆皮烧鸭半斤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香脆烧美食店 | / | 2021-04-26 | 大肠埃希氏菌 |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美团订购和外卖进行,涉案烧鸭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供货商佛山市南海区粤饮粤醉食品加工厂提供的二维码登录其平台进行下单,购进22市斤,12元/斤,共计购进264元,并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对账单、合作合同等证据,下单后的隔日早上对方会用货车将货物运送至当事人门店。由于当事人通过美团APP上的销售价格与实体门店销售的价格有些许出入,但大概均价都是在20元半斤(即40元/斤),其中抽检人员通过美团以20.98元/半斤的价格购买1斤,共收取金额41.96元,剩余该批次的其余烧鸭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40元,违法所得176元。 |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29号 | 已销售完毕 | 流通环节 | ||
16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25633 | 01XS2104SCP191 | 鸭嘴鱼 | 陈培龙 | / | 2021-04-26 | 挥发性盐基氮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从广州市荔湾区友兴水产经营部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鸭嘴鱼10斤,该鸭嘴鱼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抽检不合格。经抽检不合格的鸭嘴鱼已于抽检当天售卖完毕,销售价17元/斤(34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59.6元,违法所得9.6元。 |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09.6元。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14 号 | 已销售完毕 | 流通环节 | ||
17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25684 | 01XS2104SC093 | 韭菜 | 韦广英 | / | 2021-04-27 | 氯氧氰菊酯、高效氯氧氰菊酯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从“棠德市场”以2.5元/斤的价格购进韭菜3斤。该韭菜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抽检不合格。具体购进档口信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送货单据,无法进一步核查。经抽检不合格的韭菜已于抽检当天售卖完毕,销售价6元/斤(12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8元,违法所得10.5元。 |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合并上述处罚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82号 | 已销售完毕 | 流通环节 | ||
18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25674 | 01XS2104SCP205 | 黑鲳鱼 | 王宏河 | / | 2021-04-27 | 挥发性盐基氮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的广州鱼市场购进的,当天购进涉案黑鲳鱼6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46元,购货金额276元。除了抽检的2.3公斤,剩下的3.7公斤在4月27日当天已全部卖掉,没有剩余。抽检、销售均以5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12元。违法所得共计36元。 |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33号 | 已销售完毕 | 流通环节 | ||
19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1025692 | 01XS2104SC101 | 绿豆芽 | 邓青平 | / | 2021-04-27 | 氯苯氧乙酸钠 | 经查,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从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市场供货商处(不记得店名)购进涉案批次 “绿豆芽”2.5kg,购进价格2元/kg,销售价格5元/ kg,购进当日被抽检1.5 kg。除了抽检的1.5 kg,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为12.5元,获利7.5元。当事人表示涉案批次“绿豆芽”在批发市场供货商现场购进,不清楚所购“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资质证照。当事人对涉案“绿豆芽”的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 |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穗天市监处字[2021]412号 | 已销售完毕 | 流通环节 | ||
20 | 区抽 | 食品 | XC214401066596100056 | XC214401066596100056 | 古法手撕鸡饭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焜焜美食店(梁枢焜) | 佛山市南海区盈嘉烧腊 | 2021-04-23 | 菌落总数 |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古法手撕鸡饭”中的米饭是其自制加工,“手撕鸡”则由佛山市南海区盈嘉烧腊加工产统一配送,该涉案食品的销售渠道是线上线下两种模式,其中线上销售在美团、饿了么两个平台上进行,涉案食品“古法手撕鸡饭”(加工日期2021-04-23)中的米饭未单独销售,按“古法手撕鸡饭”套餐价21.99元/份出单销售,且当事人称美团、饿了么两个平台均只能查询7日内销售清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店铺销售记录,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5000元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49号 | 加强食品进货来源检查,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工作 | 流通环节 | ||
21 | 区执法抽 | 食品 | XC20440106606410386 | 执法2020-12-0015 | 臻选牛肝菌 |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 | 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 | 2020-10-29 | 状态 | 2020年12月23日我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的“臻选牛肝菌”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样品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有头发丝和虫体),有虫蛀,状态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检验结果为样品有正常视力可见异物(头发及尼龙绳头),所检状态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截止至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已将售出的15包“臻选牛肝菌”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商品“臻选牛肝菌”共24包,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处罚。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53号 |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截止至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已将售出的15包“臻选牛肝菌”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交的《销售情况说明》及主题为门店自查-MC臻选牛肝菌150克/上海闽融贸易有限公司的邮件截图,证明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停止销售涉案商品“臻选牛肝菌”。 | 流通环节 | ||
22 | 区抽 | 餐饮食品 | XC214401066596100050 | XC214401066596100050 | 瀛田拉面 |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瀛田日式料理餐厅(瀛田寿司·盖饭 华景店) |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瀛田日式料理餐厅 | 2021-04-23 | 菌落总数,CFU/g | 2021年4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瀛田拉面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瀛田拉面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2021年4月23日加工制售瀛田拉面5份(3份用于有偿抽检,2份销售给顾客)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瀛田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73号 | 当事人自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后,立即组织对食品制作全过程调查分析找出问题环节,做出整改 | 流通环节 | ||
23 | 市抽 | 食用农产品-水果 | NCPGZ2021026259 | 01XS2104SG023 | 香蕉 |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绿果源水果配送商行 | / | 2021-04-23 | 吡虫啉,mg/kg | 2021年4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从天平架水果批发市场古仔水果商行购进香蕉15kg,购进单价5.30元/kg,该批香蕉用于抽检3.2kg,销售了3.8kg,剩余8kg已自行销售,无库存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40号 | 认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流通环节 | ||
24 | 区抽 | 饮料 | 2021HZSP0000282 | 食监 2021-04-0086 | 包装饮用水 | 广州领攀贸易有限公司 | 广州市安吉尔饮水科技有限公司 | 2021-04-02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 mL | 2021年4月2日,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州市安吉尔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5L/桶,生产日期:2021-03-30)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2021年3月30日生产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5L/桶)109桶,向广州领攀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了102桶,7桶留样。留样7桶包装饮用水已自行销毁。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5L/桶,生产日期:2021-03-3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87号 | 通过自查找出问题,更换供应商,对车间全面清洗消毒,对装配人员加强培训 | 流通环节 | ||
25 | 省抽 | 餐饮食品 | SC21440000004933507 | SP2111602 | 三文鱼刺身 16 片 |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李沁洮寿司店 | / | 2021-04-26 | 大肠埃希氏菌,CFU/g | 2021年4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李沁洮寿司店通过美团网以“私町Osaka食堂外带寿司”包装进行网络销售的三文鱼刺身、黑鸭胸肉寿司进行抽检,经检验,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111602、NO:SP2111603),检验结论为: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食品依法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1年5月27日予以立案。 | 在收到检验结果后,立即终止了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文鱼刺身、黑鸭胸肉寿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73号 | 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对店操作间温度、员工工衣柜、被检食品的购进、销售、库存等方面进行整改 | 流通环节 | ||
26 | 省抽 | 餐饮 食品 | SC21440000004933508 | SP2111603 | 黑鸭胸肉寿司 |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李沁洮寿司店 | / | 2021-04-26 | 大肠埃希氏菌,CFU/g | 流通环节 | |||||||
27 | 省抽 | 糕点 | GC21440000596236176 | 21J2405353 | 榴莲饼 | 广州市润同贸易有限公司 | 肇庆瑞祥全食品有限公司 | 2021-04-16 | 酸价(以脂肪计),mg/g | 2021年04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榴莲饼(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2-27)”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检样品榴莲饼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被检榴莲饼不合格。 | 2021年03月03日,当事人从广州市番禺石基赣丰水果店购进“榴莲饼(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2-27)”10袋,购进单价为6元/袋,销售单价为9.8元/袋;抽检8袋,销售2袋,无库存 | 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不合格食品榴莲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且在收到检验结果后,立即终止了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错误,至今尚无危害后果反馈,违法行为轻微。结合本案案件性质、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经综合裁量及审批,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42号 | 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下架同类产品销售,取消与供货商的合作关系 | 流通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