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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年糕抽检不合格 浙江台州市椒江如刚面类经营部被罚款3000元

2021-09-07 17:4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6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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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号)

一、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005131687年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005131687;产品名称:年糕;生产日期:2021-05-2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路桥联胜副食品超市;标识生产企业:台州市椒江如刚面类经营部。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向台州市椒江如刚面类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制作年糕的相关设备,也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年糕。当事人上述年糕为外购产品,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书,上述年糕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年糕产品,但由于上述年糕为现制现售食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0日从路桥一摊贩处以7元/包的价格,购进7包年糕对外销售,每包年糕的销售价格为8元。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NO:F20211431号,报告显示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指标超标。当事人已将年糕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了年糕的进货凭证。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货值共计56元,获利共计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小餐饮小作坊小食杂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小餐饮小作坊小食杂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7元。(台市监案处[2021]40616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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