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号)。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号)
一、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316431044 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316431044;产品名称:鸡肉;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04-19(购进日期),保质期:/, 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汁)。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汁)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壹陆捌生活超市。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鸡肉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汁),该抽检产品为超市零售,未留下购买者的联系方式,因此无法实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鸡肉,具体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92-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不合格鸡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不合格鸡肉的购进票据和货款支付记录,并且上述鸡肉都有脚环,扫描脚环上的二维码能显示养殖地址、养殖户、检疫证号、保质期、加工企业、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另经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台州市椒江东升冷冻食品商行承认上述抽检不合格鸡肉为其销售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可以不予立案。”之规定,建议免予处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