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射洪市古今一家酒楼使用不合格芝麻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射洪市古今一家酒楼使用不合格芝麻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凉风顶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芝麻调和油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射洪县古今一家酒楼;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4192;产品名称:芝麻调和油;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绵阳市佳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7-27;规格型号:70ml/罐;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8月8日,该店购进120罐芝麻调和油,经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2020年12月9日在该酒楼经营场所未发现有绵阳市佳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的产日期为2020-07-27的芝麻调和油,该店负责人侯伟(经理)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抽检批次的芝麻调和油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该批次芝麻调和油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该经营者表示应是生产环节导致。该店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我店在今后的采购中将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妥善保存相关票据;2、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证依法经营,为顾客提供良心食品、放心食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
射洪市古今一家酒楼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芝麻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店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涉案产品属于外购,且该店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芝麻调和油属于不合格产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芝麻调和油已销售完无库存,截至目前也发现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未收到消费者投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射洪局决定对古今一家酒楼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