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高新区曾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枇杷蜂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高新区曾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枇杷蜂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高新区曾氏蜂业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枇杷蜂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遂宁市曾氏蜂业有限公司;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6824;产品名称:枇杷蜂蜜;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遂宁市曾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日期:2020年7月3日;规格型号:1000g/瓶;经抽样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该厂于2020年7月3日生产枇杷蜂蜜12瓶,销售价格为68元/瓶,获违法所得90元。产品除抽检以外,其余的产品进行了销毁。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蜜蜂采了带有诺氟沙星的花粉所至。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分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罚没款合计15090元(壹万伍仟零玖拾元)。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