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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4期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4-19 13:1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1年第4期,总第46期)。

序号

任务来源

产品类型

抽检基本情况

核查处置情况

其他情况

处置
  所属环节

备注

抽样单编号

检验报告 编号

产品

名称

被抽样 单位

标称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产品控制 情况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1

市抽

食品

NCPGZ2021022762

01XS2101SC028

茄子

杨春玲

/

/

克百威

2021年1月27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杨春玲所销售的茄子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XS2101SC028),报告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29日交给执法四科调查办理,针对相关情况,立即展开调查。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2021年0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杨春玲(经营场所:广州天河区员村石东综合农贸市场B区菜档31号)档口进行检查,该档口已停业,广州市天河区科洪市场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告诉执法人员,当事人自2021年01月20日已停业、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亦不在员村石东综合农贸市场的其他档口经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交给广州市天河区科洪市场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林宏周、并将检验报告张贴于市场告示栏;
  二、2021年01月27日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抽检单所留联系电话13434292810及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提供联系电话15361053750进行联系,一直无法接通,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
  不予立案理由:  
  根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已停业、一直无法联系上,该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经领导审批同意不予立案。





——

流通环节

不予立案

2

市抽

食品

NCPGZ2021022112

01XS2101SCP022

牛蛙

王珠莲

/

/

恩诺沙星

经查:2021年01月07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李振天档口购进牛蛙,同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其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01月27日,编号为No:01XS2101SCP022的《检验报告》转至我局处理,该报告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01月29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当日涉检牛蛙的《电子销售凭证》、《检测报告》,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检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现场未发现上述涉检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021年01月07日,当事人购进牛蛙15斤(7.5kg),涉案货值金额127.5元(购进单价8.5元/斤、17元/kg);当日抽检机构广州市食品检验所购样3.5kg用于检验,20元/kg,共收取抽检单位70元购样费。当事人陈述当天生意不好、剩余的4kg涉案牛蛙自家食用(以购货价计,金额4×17=68.0元),故货值金额为138元(70+68),违法所得为10.5元(138-127.5)。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牛蛙15斤(7.5kg),涉案货值金额127.5元(购进单价8.5元/斤、17元/kg);当日抽检机构广州市食品检验所购样3.5kg用于检验,20元/kg,共收取抽检单位70元购样费。当事人陈述当天生意不好、剩余的4kg涉案牛蛙自家食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牛蛙用于抽检、抽检后剩余的牛蛙已自用、未对外销售给顾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证实当事人未受到投诉举报,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穗天市监告知字[2021]执四06号


——

流通环节


3

市抽

食品

NCPGZ2021022135

01XS2101SG016

百香果

沈木溪

/

/

苯醚甲环唑

2021年02月01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沈木溪所销售的百香果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XS2101SG016),报告显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02月03日交给执法四科调查办理,针对相关情况,立即展开调查。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2021年0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沈木溪(经营场所:广州天河区员村石东综合农贸市场A区铁路边铺20号)档口进行检查,该档口已停业,广州市天河区科洪市场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告诉执法人员,当事人自2021年01月30日已停业、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亦不在员村石东综合农贸市场的其他档口经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交给广州市天河区科洪市场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林宏周、并将检验报告张贴于市场告示栏;
  二、2021年02月03日日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抽检单所留联系电话13535011692及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提供联系电话88888887进行联系,一直无法接通,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
  不予立案理由:  
  根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已停业、一直无法联系上,该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经领导审批,同意不予立案。





——

流通环节

不予立案

4

省抽

医疗器械

4420300110130

YQ202010083

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

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福州君悦乳胶有限公司

2452/3/29

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风险监测)

2021年2月24日,我局收到市局《关于对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函》,函称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经营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在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风险监测中,存在质量风险,要求我局依法核查。
  2021年2月26日,我科2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45号的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该分公司送达了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010083),该分公司确认上述《检验报告》中涉检的产品“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是其经营的产品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与涉检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经查明: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君悦乳胶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委托福州君悦乳胶有限公司生产50000只“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2020年3月5日,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免费将其中200只“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调拨给其分公司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将上述200只“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分4次对外销售,销售收入为510元。
  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的进货查验和销售制度,保存并向我局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及“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出厂检验报告》、购销合同、发票、随货同行单、购销存台账、销售小票等资料。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46号)要求,风险监测产品的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上述涉检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同批次的产品已无库存,执法人员无法进行执法抽检。同时,广州枕边游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已经履行相关的义务,不具备检测能力,对“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为不合格产品并不知情,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已通知总公司和厂家,并进行了相关的整改。
  综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本线索不予立案。经领导审批,同意不予立案。





——

流通环节

不予立案

5

市抽

食品

DC20440100596264508

NO.20J0819714

福饼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创佳百货商场

湖北旺客来食品有限公司

2020/9/8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经查明:2020年9月20日,当事人从新塘镇瑞旺商店购进“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7.8公斤,购进单价12.307元/公斤,购货总金额96元。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9日,当事人将上述“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分5次对外销售,销售价为27.6元/公斤,销售总收入为215元,其中2.348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剩余5.452公斤销售给商场的顾客,销售利润为119元。
  2020年9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检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J0819714)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上述经营的7.8公斤“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和《检验报告》(No:20J0819714)被抽样检验的样品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所以上述7.8公斤“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当事人最终认可《检验报告》(No:20J0819714)及其检验结论。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货值金额认定为215元,违法所得为119元。

2020年9月20日,当事人从新塘镇瑞旺商店购进“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7.8公斤。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9日,当事人将上述“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分5次对外销售,其中2.348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剩余5.452公斤销售给商场的顾客。

经查明:2020年9月20日,当事人从新塘镇瑞旺商店购进“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7.8公斤,购进单价12.307元/公斤,购货总金额96元。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9日,当事人将上述“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分5次对外销售,销售价为27.6元/公斤,销售总收入为215元,其中2.348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剩余5.452公斤销售给商场的顾客,销售利润为119元。
  2020年9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检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J0819714)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上述经营的7.8公斤“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和《检验报告》(No:20J0819714)被抽样检验的样品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所以上述7.8公斤“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当事人最终认可《检验报告》(No:20J0819714)及其检验结论。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福饼”(商标:客火旺+‘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8),货值金额认定为215元,违法所得为119元。

穗天市监不处字[2021]066号

1.本店第一时间检查卖场是否还存在该商品在售,同时立即对该商品的进销存进行跟踪,卖场当前无在售,无库存,并对不合格产品作出召回工作,门口张贴召回通知公示(11月12日-12月12日公示)。
  2.召开办公室管理层会议,检查其他分店是否有该商品在售。(经核查,其他门店无在售,无进货记录)。3.加强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审核。4.通知供应商方面加强对生产厂家资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以免再次出现该情况。

——

流通环节


6

区抽

食品

NCP20440106606410443

食安2020-10-2812

鲈鱼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崇木水产档

/

/

恩诺沙星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 28日从广州市荔湾区顺雄水产品商行购进了鲈鱼8.6斤,进货价9元/斤、见顺兴水(海)产《销售凭证》;当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2.5公斤(抽样基数4公斤),经检测,上述“鲈鱼”兽药残留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2020年11月2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经广州市荔湾区顺雄水产品商行经营者确认,随函所附‘顺兴水(海)产销售凭证’非其档口所开”,我局认定涉案产品为4公斤(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单》“抽样基数4公斤”为准);根据当事人所提交《销售凭证》,我局认定鲈鱼进货价9元/斤(18元/公斤)。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产品为4公斤、进货价18元/公斤,进货金额72元;当事人当日被抽检2.5公斤(36元/公斤)、销售金额90元,当事人陈述当天生意不好、剩余的1.5公斤(金额1.5×18=27元)自家食用了,故货值金额117元(90+27)。违法所得117元-72元=4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 28日从广州市荔湾区顺雄水产品商行购进了鲈鱼8.6斤,当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2.5公斤(抽样基数4公斤)。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经广州市荔湾区顺雄水产品商行经营者确认,随函所附‘顺兴水(海)产销售凭证’非其档口所开”,我局认定涉案产品为4公斤(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单》“抽样基数4公斤”为准)。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产品为4公斤,当事人当日被抽检2.5公斤,剩余的1.5公斤自家食用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
  二、并处21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2145元。

穗天市监处字[2021]99号

当事人在接受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多次与供货商顺雄(顺兴)水产品商行负责人联系,供货商向其提供了本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显示“氯霉素阴性”)复印件,检测机构“广州粤恒丰水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检测中心”。当事人不知道该批次鱼不合格,并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个好商户。

——

流通环节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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