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息,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发布对青岛善明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岛善明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开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低温等离子和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因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污染防治设施未规范运行,属于油炸食品类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生产,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对青岛善明食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