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6月13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经查,该公司是非公立医院,在未参加医院等级评审确定等级,未获得市级卫健部门确定其医院等级的情况下,仅以金牛区卫健局确认其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设置的通报为依据在其医院大门使用“国家二级医院”的宣传用语,且医院工作人员通过医院公众微信答复患者时提到“国家二级甲状腺专科,不是私立医院。”。
当事人对其医院等级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且当事人在医院场所LED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国家二级医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规定。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8月24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刷单”以及发放“夸夸卡”等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服装店铺,通过工作群安排内部工作人员下单进行刷单,即工作人员在直播间下单购货,当事人根据后台收到的订单信息发货,并通过转账形式返还工作人员下单支付款项,累计26152.46元。同时,当事人在发货时随包裹随机寄送“夸夸卡”卡片,表示买家秀晒着装照+夸夸评论,视不同情况可获得10元返现、点赞500以上6折购入任意产品等优惠。经核实,当事人共发放113笔,合计金额为1530元。
当事人为提高商品销售量和好评率,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虚假交易以及向下单消费者进行好评返现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对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金牛区某食品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18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金牛区某食品店使用可以改重的电子秤,且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开始改变业态从事熟食卤肉销售,但未及时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使用的电子秤有2023年12月的检定标志,但该秤可以通过输入密码方式进入改重模式,最多可增加至20%。当事人陈述其于2023年12月29日让他人对电子秤进行了调节,之后对该电子秤进行改重操作。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间,当事人遇到讲价的顾客会使用电子秤的增重功能,一次增加5%的重量,以达到获利目的,期间使用增重5%的销售金额为1155元,其中违法所得利润约为4.8%,违法所得合计为57.75元。当事人已主动将涉案电子秤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