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持续发力,保“价”护航!南京都市圈联合发布第二期典型案例

2024-09-25 11:03:09 南京市场监管

国庆长假将至,为规范南京都市圈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南京都市圈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购物娱乐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市场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联合发布第二期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宾馆酒店行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公众号上标注豪华双床房门市价与现场标注门市价不一致,且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标注高级大床房被比较价格(划线价)未见价格解释说明,也未真实销售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价外加价案

2024年1月,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超市的销售行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商品结算时采用“反向抹零”四舍五入凑“分”为“角”的计费方式违规收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三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4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宾馆酒店行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销售的高级园景双床房以价格比较(划线价)方式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但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被比较价格销售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

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乡村生态旅游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3月,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A级旅游景区门票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策,未对65周岁至70周岁游客实行免票优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20元。

案例五

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客栈餐饮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餐饮饭店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制作菜品价格公示牌、菜单或电子菜单,未对菜品价格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六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价外加价案

2024年5月,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在茅山旅游度假区开展价格检查,发现某超市2023年3月以来使用电子计价秤称重销售散装食品时,采用“反向抹零”四舍五入凑“分”为“角”的计费方式违规收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七

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2月,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酒店的客房销售行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客房并提供预订服务,消费者预订到店入住时,当事人以节假日客房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约并现场加收房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元。

典型意义

长假期间各地文旅消费市场火热,旅游景区、宾馆酒店、商超饭店等作为游客常见的到访之地,其交易行为直接影响游客的消费体验。个别商家的不法行为不仅透支了企业信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守法、诚信经营。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问题反映和合理诉求,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南京都市圈诚信、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凌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探店上汽大众帕萨特Pro:机械素质 ...

  • 上海:开放临港 共创未来

  • 安徽淮北: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

  • 广西梧州市16万公顷早稻陆续成熟

  • 上汽通用汽车RoboTest无人化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