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根据举报线索,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的一款名为“陈香七子饼”的预包装茶饼未张贴标签。据当事人自述,该款陈香七子饼为2002年生产,2005年前的普洱茶茶饼均未张贴标签,当事人表示上述茶饼已送人5饼,自用1饼,执法人员扣押1饼。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址未发现该款茶饼销售记录,且投诉人也未进一步提供投诉茶饼的违法销售证据,遂无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对上述购入的除扣押外其余6饼茶饼有销售行为。故该批次“陈香七子饼”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680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定性
当事人销售未张贴标签的预包装“陈香七子饼”茶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陈香七子饼”1饼,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商家从农户收购散茶后制成茶饼,进行了预先定量包装,已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上述案例中,商家销售的茶饼标签不符合规定。
案件提醒
产品包装和产品信息标签的规范,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体现。在选购茶品时,消费者务必要仔细认真地查看相关信息标签,如果缺少上述信息中的一部分,比如SC编号、生产厂家名称、厂家详细地址、厂家电话/网址、生产日期等等,那么基本就可以判定为“三无茶”,还请尽快做退货处理。当然,如果是来源可靠的私人茶友圈子中内部分享的非流通定制茶,则可不受此限制。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