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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搭名牌的“便车”,触犯法律红线!

2024-09-18 21:28:15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称杭州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查处。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陈列有5块宣传牌,主要内容为3家公司授予当事人“战略合作伙伴”称号。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先后向天津滨海高新区、杭州临平区、深圳龙岗区及深圳龙华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调查取证,根据回函确认其中1块宣传牌情况属实,4块宣传牌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况。当事人承认上述4块宣传牌是为了提升自身企业形象,通过网络定制,因时间较久无法提供凭证。至案发日止,由于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招聘司机安排货运任务并从中提成,因此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

案件定性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陈列宣传牌,宣称与相关公司存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但经核查不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提醒

广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立足自身产品品质的改进与服务的优化,以自主研发、创新升级等正当途径进行良性竞争赢得市场青睐,而不是耍小聪明,借助知名品牌商标“蹭流量”。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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