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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款遇商家“撤店不退还”该如何维权?

2024-09-10 10:21: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目前,部分商家为吸引消费会推出充值即可享受优惠活动的各类会员卡、充值卡等,消费者出于性价比的考虑,往往会选择这类预付式消费,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广西柳州市消委会聚焦一起预付会员卡的消费纠纷咨询,由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李文娟律师就该咨询件进行答疑。

消费者咨询

陈小姐平时喜欢购买衣服,今年4月在自己喜欢的服装店充值了会员卡,之后也一直正常使用会员卡充值款享受店内折扣。但8月初被店员告知该店即将撤店,要在9月前一次性将卡内余额消费完毕。其表示,自己卡内余额还剩1000余元并且一次性消费不完,想与商家沟通退款,但商家表示拒绝退款。陈小姐觉得不合理,想咨询: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律师分析

陈小姐在服装店充值会员卡,其与服装店之间形成预付款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服装店因自身原因需要撤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预期违约,属于法定解除事由,陈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其次,服装店要求陈小姐在限定期限内消费侵害了陈小姐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陈小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即停止在服装店继续消费,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商家退还卡内的余额。

法律贴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委会提示

选择预付卡消费时要理性谨慎,谨防消费陷阱。办理预付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不可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和促销条件的诱惑。充值时需理性,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消费习惯、消费频度适量充值,尽量不要一次充入过多金额,充值后要及时消费,避免因使用时间过长,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因素造成损失。每次消费后,要认真核对消费余额。

如产生消费纠纷,可先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消费者在维权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拨打12345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通讯员 易翰园)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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