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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三)

2024-08-13 15:09:16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本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三)。

案例五

龙口市徐福治光商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4年3月4日,我局对龙口市徐福治光商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龙口市徐福治光商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热负荷项目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问题批次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近年来,因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具经营者应负起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确保燃气具质量合格。广大消费者在选取燃气具时,应到正规商家购买,购买时查看燃气灶具的质量合格标志,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燃气具。

案例六

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粉丝案

2024年3月5日,我局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粉丝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粉丝产品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字样及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地区的象征性“名片”,对提升地区知名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地理标志产品本身也代表着产品的质量水平,从而成为消费者进行商品选购时的重要参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经过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构成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守法经营,不能“打擦边球”、“傍名牌”,冒用地理标志认证,否则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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