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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关缉违字〔2024〕84号

2024-04-18 16:50:37 宁波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4〕84号

当事人:宁波博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记,海关注册编号:3312964304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凯玛大厦<18-1>1820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市鸿欣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30515231581,申报货物共14项,其中第三、第四、第五项申报品名分别为石墨盘根、石墨带、石墨卷材,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6815190090、3801909090、3801909090,申报总价分别为人民币11700元、6240元、38430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三项货物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3801909010、3801909010项下,其中石墨带、石墨卷材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另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11月22日申报出口货物,因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甬北关缉违字〔2023〕0054号)。经计核,上述石墨盘根的价值计人民币11700元,石墨带、石墨卷材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467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盘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带、石墨卷材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又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营业部北仑海关驻点(宁波市北仑区太河路316号一楼大厅)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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