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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LYFJ001号)

2024-04-07 15:56:24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4〕LYFJ001号

当事人: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7AKW1CX1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路12号1楼商场

法定代表人:曾焘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9月22日

2024年3月15日,“澎湃新闻”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标题为《315暗访|199元4天桂林“魔幻低价游”:7次会销,宣称阿胶治癌、牛黄丸救命》的视频,该视频23:26-26:15的片段显示,一名梁姓女销售人员夸大安宫牛黄丸的治病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其向经营场所内的游客介绍“……心脑血管疾病,我们说的中风,中国12秒就有一个人中风,每21秒就有一个人死于中风。……你吃一点安宫预防五年(中风),五年您的血管轻松,你不用担心会中风的。有条件的,我建议你们吃两年八个,安宫牛黄丸里面的牛黄和麝香,把我们堵住的油脂斑块帮你融了排出来。那你的血管通了,你的血液干净不粘稠,哪里还会中风?那么救命的时候能不能塞给他吃,他嘴巴歪了,半边身体不能动了,能不能直接塞,我们要帮他,怎么帮他?一个分成两个,一半融水化水灌给他喝,他能吸收,还有一半放哪里去,舌头底下,为什么放舌头底下,有两条筋脉,一条连大脑一条连心脏,心梗脑梗的人救命,我们都是这样救的,一半融水喝,一半放在舌头底下”。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经营的商品为标示“樂家老舖®®南京同 仁 堂 国药准字Z32020013”的安宫牛黄丸,规格为3g×3丸/盒,功能主治“清热解毒,镇惊开窍。用于热病,邪入心包,高热惊厥,神昏谵语;中风昏迷及脑炎、脑膜炎、中毒性脑病、脑出血、败血症见上述证候者。”,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南京同 仁 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星宇路98号。

“澎湃新闻”发布的该视频片段拍摄于2024年3月9日,拍摄地点系当事人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路12号1楼商场内的经营场所,该片段中向游客介绍上述“安宫牛黄丸”的系当事人的销售人员梁小群。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日接待了由导游周龙强带来的广东44人旅行团,该团队当天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上述安宫牛黄丸等商品共消费11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曾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5、“澎湃新闻”于3月15日发布的标识为《315暗访|199元4天桂林“魔幻低价游”:7次会销,宣称阿胶治癌、牛黄丸救命》的视频,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与“南京同 仁 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授权专卖店商标商号授权合同》复印件、当事人与“桂林市三源旅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7、当事人2024年3月9日销售单(NO 0058710)复印件、《同 仁 堂3月9日计划》复印件、刷卡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待游客及销售安宫牛黄丸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4〕LYFJ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向游客介绍其销售的安宫牛黄丸可以预防中风、用于心梗脑梗救命等功效,与该药品的功能主治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含量和名称、制造方法、制造日期、使用方法、有效期限、产地、加工者、制造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利用其他方法即“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方式对商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鉴于当事人利用其他方法即“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方式对商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既不属于从轻处罚也不属于从重处罚的特殊情形,按照一般情形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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