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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振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4〕8号)

2024-03-20 17:26:35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北京振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4〕8号

当事人:北京振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富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40760

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热轧叉车门架型钢一批,申报第一至三项共计423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6509000,对应关税税率3%,申报价值CIF62796.11欧元,报关单编号:220220231000102651。

经查,实际进口的货物为槽钢,应当归入商品编号7216310000,实际关税税率6%,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关税人民币15176.25元,漏缴增值税人民币1973.06元,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7149.3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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