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在2023年全市各级消协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经过初评、复评、终评等环节,甄选出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普法,提示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消协提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保存好交易凭证、消费记录等有效凭证。产生消费争议,如果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消费者要及时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条法定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女士2023年7月6日在宁河区天津格芮婚纱艺术馆(以下简称“格芮”)预定婚礼跟妆,约定跟妆费用1200元,“格芮”收取定金800元。杨女士因为个人原因,7月8日通知“格芮”取消跟妆服务。
在查询相关法规后,杨女士认为“格芮”收取定金额超过了相关规定,要求退还多收的定金,“格芮”拒绝退款。杨女士7月25日向宁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诉求退还定金费用。
调解过程及结果
宁河区消协受理了杨女士投诉,查验了消费记录,确认投诉信息属实。调查中,杨女士表示7月8日就通知取消跟妆服务,距离婚礼时间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格芮”表示化妆师日期已经确定,按照行业惯例不能进行退款,且杨女士预定婚礼跟妆,经过了提前试妆,退费亦需要扣除200元试妆费用。
经调解,“格芮”同意扣除合同额的20%和试妆费后退还余款,杨女士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有法定的履行规则,在因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本案中,消费者取消合同,经营者对收取的定金可以不退。但经营者收取的定金明显高于“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是没有定金效力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