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图源: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针对适用范围,《细则》指出,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金华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支付定金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二)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
针对提取额度及频次,《细则》指出,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的首付款金额。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留足符合贷款规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该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