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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公布2023年网络违法典型案例

2024-03-18 17:43:54 烟台市场监管

莱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莱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 多 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经营者宣传冷链运输,实际未采用冷链运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莱阳市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

2022年11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十一”期间网络市场监管定向监测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线索通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天猫平台指间旗舰店经营可伸缩绣架,可伸缩绣架名称标注“指间十字绣丝带绣手工刺绣工具实木绣架胭脂赵丽颖同款绣花绣绷”的字样,让他人误认为该公司销售的可伸缩绣架与电视剧名《胭脂》及明星赵丽颖的名字存在特定联系,该公司的行为明显存在混淆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4月,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19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3年8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发布带有“A型肉毒素”文字的图片及“肉毒任意部位随意打”的视频,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妆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2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某大药房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

2023年1月,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推送线索,对招远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某水产品商行虚假内容食品标签案

2023年6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水产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涉嫌食品标签内容违法的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商行通过分拣、贴标签、打包的方式对海参进行加工,在外包装上加贴标签存在虚假内容,并将海参通过抖音直播的方式销售。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食品标签内容违法的违法行为。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8月,对该商行作出没收用于打印标签的打印机一台及剩余海参5盒、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

莱州市王某非法网络销售野生动物案

2023年2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莱州市公安局移送的王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所购、饲养鸟类行为。经立案查明,涉案被查扣的162只鸟,根据购买时间节点,因价格认定基准日未被列入的原因,只有1只红喉歌鸲是在该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购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野生动物,鉴定价值1500元;其余161只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鉴定价值58800元;王某网络交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37笔,销售得款11420元;综上,王某经营销售国家二级重点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经营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鸟类价值共计70220元。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6月,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莱山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经营者在其官网宣传其产品“采用全球最先进、最轻薄的柔性电池板”,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2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阳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海阳市某公司涉嫌在其官网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官方网站的广告内容含有“最佳选择、最新的超高效传热管、中国最早开始研发”等内容。经核查,上述广告内容为虚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绝对化用语的行为。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5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山区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外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3年上旬,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在某平台旗舰店以文字、图片形式直接推销处方药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之规定,构成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外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8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外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某小吃店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3年8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市某小吃店进行检查,该店抖音页面商家资质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与扫描该证二维码获取的信息不一致,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对该业户作出警告、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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