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南昌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普瑞眼科医院) | 法人 | 91360100550855679D | 徐旭阳 | 身份证 | 洪卫医罚〔2024〕601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南昌普瑞眼科医院2021年6月1日未在患者胡某的《角膜曲光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患者意见处进行勾选;患者术后实际在该院复查四次,但该院提供的《复查记录》中只有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5日两次复查记录且2021年7月5日复查记录中医生未签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对该条细化标准“2、一般处罚”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5 | 2024/03/01 | 2024/03/01 | 2027/03/01 |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3601003276529080 |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3601003276529080 | |||||||||||
2 | 李琛 | 自然人 | 居民身份证 | 洪卫医罚〔2024〕602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1年6月1日李琛在南昌普瑞眼科医院为患者胡强开展门诊诊疗活动时,存在未在胡某的《角膜曲光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患者意见处进行勾选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对该条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 | 2024/03/01 | 2024/03/01 | 2027/03/01 |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3601003276529080 |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3601003276529080 | |||||||||||||
3 | 江西立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 法人 | 91360121MA383CRY94 | 刘禄平 | 身份证 | 洪卫水罚〔2024〕001号 |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江西立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两个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用于生活饮用水的不锈钢水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500元。 |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细化标准2一般处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60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6 | 2024/03/05 | 2024/03/05 | 2027/03/05 |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3601003276529080 |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3601003276529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