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3〕2-012号 | 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天麻案 | 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583694398278F
| 周宝忠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药品标准中“应不得少于400mg/kg”的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实际销售药品的差价为实际销售药品金额3234.5元减去进价3045.03元,等于189.47元。 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天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天麻(规格:野生一等/0.5kg/袋,产地:四川,批号:22050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生产企业: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89.47元(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肆角柒分)。 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89.47元(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肆角柒分)。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