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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知字﹝2023﹞0041号

2024-01-24 17:12:43 宁波海关网站

当事人名称:烟台毅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D03BB4X8

法定代表人:邓立彬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山经济开发区北桥大街75号105室

2023年10月25日,你(单位)向海关申报一批鞋帮等货物(报关单号:420120230000180226)。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近似“耐克钩图形”标识的鞋帮6950只。经“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确认,以上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19-72254),并提出保护申请,提交了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鞋帮上使用的近似“耐克钩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你(单位)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近似“耐克钩图形”标识的鞋帮6950只),并处罚款人民币4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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