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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案)

2024-01-24 17:0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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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4〕1号

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案

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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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汝舜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7日生产批号20210717的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225.6kg(30卷,15箱);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产品以30.0元/kg的单价全部销售给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收入货款合计6768.0元;2021年8月8日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退回11kg(4箱),当事人已对上述11kg退货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现场检查时仓库无库存。当事人2022年12月29日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后,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从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召回上述批次产品147.1kg,截至目前上述产品库存147.1kg。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共67.5kg,销售单价为30.0元/kg,获得违法所得2025.0元。产品的货值金额6768.0元。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147.1kg;
  2、没收违法所得贰千零贰拾伍元(¥2025.0);
  3、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6768.0元)2倍的罚款,即壹万叁仟伍佰叁拾陆元(¥13536.0)。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伍佰陆拾壹元(¥15561.0)

主动履行
  2024年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5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1号-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公示版).pdf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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