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1号
当事人:合肥扬恒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8PTYMH4H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及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牙膏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4.8元;3、罚款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12日